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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部门及金融机构签订《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使用协议》;或由市房屋征收部门设立财政专户直接监管,确保资金足额到位。6、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组织房屋征收、信访、维稳等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市、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7、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管、工商、税务、房屋征收等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涉及到的部门出具认定和处理意见。三、房屋征收决定市、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同时进行公告,公告内容需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同时将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四、征收决定后的工作1、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共同做好征收范围内征收与补偿的宣传和解释工作。2、选定评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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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发放选择评估机构征求意见表,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采用随机选定评估机构的需公证,并出具公证书。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后,由委托的房屋征收部门与其签订委托评估合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委托事项进行评估。3、出具分户评估报告选定的评估机构向委托的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出具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4、被征收房屋情况的核查和公布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调查情况进行核查、确认,并将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5、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按照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等事项,签订补偿协议。6、作出补偿决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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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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