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试行)
一、房屋征收前的工作1、列入年度计划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规定,各区人民政府拟定年度房屋征收计划,由房屋征收部门于每年三月底前,提交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部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2、提出项目房屋征收申请需征收房屋的项目,由市、区政府确定的部门(单位)提出申请,在市、区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依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分别出具意见后,由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九条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二、组织实施1、调查摸底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或接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摸底,并制作分户、汇总摸底调查表。2、匡算征收补偿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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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调查摸底情况,参照住房保障部门公布的周边普通商品房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或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预估价匡算征收补偿总费用。3、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公布跨区大型项目由市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人民政府组织论证并在征收范围予以公布,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各区征收项目由各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经市房屋征收部门初审出具意见后,报区人民政府组织论证并在征收范围予以公布,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4、公布修改意见被征收人在公布期内有意见的,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以书面形式提交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对收到的公众意见进行梳理,并将征求意见情况及修改情况,报市、区政府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将修改确定后的方案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项目,不得实施征收。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本级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5、征收补偿费用的管理市、区征收项目的征收补偿费用由市房屋征收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各区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将项目征收补偿费用存入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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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采取协议监管方式,与市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