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管辖制度
以诉权保障为视角以诉权保障为本位是民事诉讼管辖制度设置的基本要求,所以此文主要一诉讼保障为视角进行一系列的探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主要是适应计划经济的产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诸多方面已难于满足诉权保障的需要。以诉权保障为视角检视其内在缺陷通过明晰标准、消除矛盾、关怀弱势、扩大自主、放宽异议等强化其诉权保障功能和作用是管辖制度诉权保障本位化的内在要求和合理选择。首先必须明确管辖制度与诉权保障的关系。诉权保障本位化是现代民事诉讼制度建构的基本要求。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作为当事人请求司法救济和法院启动审判程序的一项重要制度与当事人诉权保障密切相关影响着当事人诉讼行为的进行、诉讼成本的负担以及实体正义的实现。正如美国法学家伦斯特洛母认为影响对法院诉求的因素包括技术上的、结构上的和环境上的其中技术上的因素包括管辖制度。而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与当事人律师费用、法院诉讼费用的负担、诉讼便利等均有密切的关系。具体而言其诉权保障功能和作用主要体现为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保障当事人获得公正审理和裁判。因此以诉权保障为视角对民事诉讼管辖制度进行考察揭示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内在缺陷推进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完善强化其诉权保障功能和作用是民事诉讼管辖制度诉权保障本位化的内在要求和合理选择。纵观我国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不得不提出一些相关诉权保障方面的缺陷。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管辖制度设置理论上而言是从两便原则出发的即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和方便法院行使审判权且当二者发生冲突时优先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原有制度设置在诸多方面已与诉权保障不相适应。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级别管辖抽象原则不便使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21条分别规定了各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分工但在级别管辖的标准上过于抽象当事人在起诉时往往难以准确判断受理法院法院有时也难以准确判断自身有无管辖权影响当事人诉权的顺利行使。标准作为衡量事物的尺度其特点是具有明确性、具体性和可操作性但我国民事诉讼法采用的是将案件的性质、繁简程度和影响范围三者结合起来作为划分标准除案件的性质易于把握外繁简程度和影响范围则较为抽象、边界模糊当事人和法院均难以准确判断。对于繁简程度正如有的观点所言“如果不以争议标的数额或案件性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