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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行政机关公开公共信息的程度还很低。据报载“长期以来政府部门掌握着社会信息资源当中的80有价值的信息和3000个数据库。但由于部门利益太重加上缺乏有效手段这些流动不起来的信息难以通过共享增值。”这种情况的蔓延势必阻碍信息的自由流通难以适应WTO对政府透明度的要求。最近几年一些政府部门有意识地扩大提高信息公开的程度如《环境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统计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等法律对环境状况、重大疫情、统计资料、产品质量及政府定价等涉及公众或消费者普遍利益的事项的公开作了规定《商标法》、《专利法》规定了公告制度等等这些措施的推出不仅改善了政府的形象而且对于杜绝各种造假现象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些政府公开往往被视为一种政府的办事制度被看作政府的一项职权这样就无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的实现。因此在办事制度公开的基础上必须改变观念废止各种不适应市场经济和信息社会要求的陈旧规定明确政府机关在信息公开化中的职责。3我国政
f府信息公开方式基本上是采取主动公开方式。这种方式对于公众了解政府工作维护自身利益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这种单纯的政府信息公开往往变为政府信息发布公开的内容和范围狭窄形式简单、手段不足缺乏一定的标准。公众很难通过申请获得所需的信息这就有必要改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赋予申请人一定的程序权利以多种形式实现政府信息公开从而保障公众有权得到和利用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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