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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教师队伍的建设,造就一批具有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4、适用范围《教师法》总则第2条规定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这里的“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中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这里的“其他教育机构”是特指与中小学的教育、教学工作紧密联系的少年宫、地方中小学教研室、电化教育馆等教育机构。“教师”是指在学校中传递人类文化科学知识和技能、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把受教育者培养成社会主义社会需要的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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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八堡乡天宝小学2011年秋季学期《教师法》

时间:2011年10月15日地点:办公室主讲:杨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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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关于教师的权利
教师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中依法享有的权益,是国家对教师能够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它一般由如下三部分构成:1教师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也可称积极行为的权利。如《教师法》规定:“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2教师要求义务人履行法律义务的权利,如《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的权利。3当教师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诉诸法律,要求确认和保护的权利。依据《教育法》、《教师法》,我国教师具有以下六项基本权利:1教育教学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学改革和实验。”简称教育教学权。其基本涵义包括:1教师可依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工作量等具体要求,结合自身的教学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2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③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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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验和完善。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在聘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权利的行使。【案例一】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被侵犯张某某系某第一高中教师,在教育战线上奋斗了二十余载。由于他对工作认真负责,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自己的教学科研水平,先后在教育报刊上发表论文若干篇,探讨教学方法的改进。其中某篇论文主张在根据学生的性格特点、学习基础上因人施教,教学工作要有针对性,而不能不顾对象,千人一面,千篇一律,生搬硬套,那样只会把工作搞砸,误人子弟。此文见报后,受到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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