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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和约文的起草。(2)约文的认证和签署。(3)批准和交换批准书。(4)登记和公布。38简述国际法上的国家管辖权。答: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除享受豁免权者外)、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一般说来,管辖权包括领域管辖权、国籍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和普遍管辖权。(1)国籍管辖权,也称属人优越权,是指国家对一切在国内和在国外的本国人,有权行使管辖。根据国籍管辖,国家可以对本国人在外国的犯罪行为,行使管辖权。但是,国家不得在他国境内行使这种管辖,只能通过引渡等司法协助的形式来进行。当然,当该外国犯罪嫌疑人进入本国境内时,可以对其进行管辖。(2)属地管辖权是指国家队本国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时间有行使管辖的权利,但国际法公认的豁免者除外。(3)属人管辖是指国家队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的权利,而无论他们在国内还是在国外。(4)保护性管辖权是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使管辖的权利。国家不得在他国境内行使这种管辖,只能通过引渡等司法协助的形式来进行。当然,当该外国犯罪嫌疑人进入本国境内时,可以对其进行管辖。(5)普遍性管辖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权实行管辖,而不问这些犯罪发生的地点和犯罪的国籍,如战争罪犯、海盗、贩卖奴隶和毒品者、灭绝种族者等,都属于普遍性管辖的范围。39简述国内法与国际法关系的国家实践。答: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学说主要有二元论与一元论两种。一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属一个法律体系。二元论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分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我们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不同的法律体系,但两者是互相密切联系、互相渗透和互相补充的。国内法与国际法关系的国家实践主要体现在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两个方面:(1)关于条约的实践:它主要体现为条约在国内适用的方式主要有三种:直接适用方式、间接适用方式以及混合制。在各国的条约实践中,自动执行条约在国内法上的地位主要分为三种情况:条约效力在宪法之下,但优于一般法律(如法国);条约与本国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如美国);以及条约效力有条件地优于宪法(如荷兰)。(2)关于国际习惯的实践:在宪法中对习惯法作出规定的国家为数不多,但凡是对习惯法作出规定的宪法,一般都对习惯法采取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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