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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1教育法的概念教育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拥有教育立法权的专门机关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依据教育立法的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教育法律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教育行为,规定社会主体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教育法的本质教育法的本质是指教育法的内在规定性,是教育法作为特殊法律现象的内在根据,是教育法内部的必然性联系。教育法的本质取决于两方面的因素:一是教育法与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具有一致性;二是教育法又必然体现社会主义的教育体系和人才培养活动的特有规律。3教育法的基本原则①依法治教的原则;②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推进人的现代化的原则;③依法保障教育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④公民教育权利平等的原则;⑤教育活动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⑥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原则;⑦增加教育投入、保障教育经费稳定来源和增长的原则。4依法治教原则的内涵和要求内涵:依法治教的原则是现代法治原则在教育法律制度领域的具体贯彻和运用,它要求教育法律成为社会教育关系的基本调整体系,实现教育法对社会教育关系的全面控制和调整,确立教育法在教育领域的至上权威,使教育法律规范成为规制教育活动的基本准则。要求:①国家对现代人才规格和教育目标应当以正式公布的
教育法加以明确规定;②国家教育制度必须由教育法加以确定;③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应当由教育法加以宣布、确认和保障;④社会和教育的关系应当纳入法律的轨道,由法律加以规范性调整;⑤国家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⑥学校对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和受教育者的管理也应当有法律依据,依法进行;⑦国家对教育的投入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和切实保障;⑧对于侵犯教育合法权益、扰乱教育秩序、破坏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加以惩处。5依法保障教育主体合法权益原则的内涵和基本要求两个基本内涵:一是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方面,权利是义务的来源,权利是义务的基础和依据,义务是保障和实现权利的手段;二是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方面,法律的基本功能是维护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国家权力的非法侵害,如果国家权力侵害了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则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依法要求国家给予赔偿,获得法律救济。两项基本要求:首先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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