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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19970827中国人民银行令1997年第2号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已于1997年6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1997年6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8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为了加强票据管理,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法》(以下简称根据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管理,适用本办法。二、中国人民银行是票据的管理部门。三、票据管理应当遵守票据法和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票据当事人应当依法从事票据活动,行使票据权利,履行票据义务。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根据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银行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五、向银行申请办理汇票承兑的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六、承兑商业汇票的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与出票人、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七、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的企业、基他组织和个人。八、票据法所称“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f九、银行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本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汇票专用章、银行本票专用章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十、商业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十一、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十二、票据法所称“本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十三、出票人在村据上的签章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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