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f二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三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计未经审查进行施工或者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擅自投产使用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二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三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没有设置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的。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和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二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三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对工人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二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三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四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五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f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