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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可管理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9月19日第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蒙徽2018年9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可管理办法》的决
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对《建筑工程施工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二、将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修改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三、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颁发施工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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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建筑工程施工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建筑工程施工可管理办法(2014年6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人民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人民国境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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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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