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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九)证据
1.证据的概念与特征。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审查属实的,用以证实或者否定犯罪事实,证明被告人是否有罪和罪责轻重的一切事实。
刑事证据有三个特征:(l)客观性。(2)相关性。(3)合法性。2.刑事证据的分类。刑事证据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l)人证和物证。(2)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3)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4)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3.证明对象和证明责任。证明对象,是指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与刑事案件有关的各种问题,既包括需要证明的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也包括需要证明的与刑事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凡是与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有关的一切需要证明的事实,都是证明的对象。证明责任,是指由谁来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罪轻、罪重的责任问题。刑事诉讼采用的证明责任的基本原则是:谁指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犯罪行为,谁就负有提出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有证明责任;在公诉案件中,证明责任应当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来承担。刑事诉讼中
f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负证明责任,唯一例外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4证据的种类。据根据刑事诉讼法,证据划分为七类:(l)物证、书证;(2)
证人证言;①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十)立案
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对于控告、举报和犯罪人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依法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立案必须符合立案条件。立案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l)决定立案的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2)决定立案的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侦查
1.侦查的概念。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实行侦查的主体是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军队保卫部门、监狱。
2.侦查手段。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手段是指为了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依据法律规定而进行的各种专门调查工作。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经验,侦查手段通常包括:(l)讯问犯罪嫌疑人;(2)询问证人、被害人;(3)勘验、检查;(4)搜查;(5)扣押物证、书证;(6)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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