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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基层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的现状及建议
作者:吴华娟来源:《山东青年》2018年第09期
目前,基层检察院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分类管理格局基本形成,检察官员额制得以全面推开,司法责任制全面实施,检察官员额制改革任务基本完成,但是“改革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改革永远在路上”。本文结合改革实践,分析检察官员额制改革面临的新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
一、员额检察官逐级遴选机制应进一步完善
(一)逐级遴选的实践价值和现实必要性。首先,检察官的逐级遴选符合检察人才成长的基本规律。法律从业者不仅要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还需要全面掌握司法办案中的实践技能,这些都需要检察人才从一线办案、基层实践中不断汲取养分、磨砺锻炼。其次,检察官逐级遴选是上级检察机关对下进行业务指导的必然要求。上级检察机关负有对下级检察机关各项业务工作进行全面领导和监督的职责,这就要求上级检察机关的检察官有更为全面的司法办案能力。要达到这一目标,只有通过逐级遴选,提高上级检察机关检察官群体的专业水准,才能确保其在司法过程中领导下级检察机关检察工作的权威性和指挥工作的正确性。第三,破解检察官等级上升瓶颈,利于打造专业化检察官队伍。以基层检察院为例,四级至一级检察官按期晋升,三级、四级高级检察官则有名额比例限制。因此,随着时间的推进,基层检察院将有部分一级检察官,通过逐级遴选,将有利破解检察官等级上升瓶颈,利于打造专业化检察官队伍。
(二)逐级遴选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首先,基层院遴选入额需求与逐级遴选的冲突。员额制实施时,地市级以上检察院已经有一批符合“入额”条件而未入额人员,而地市级以上检察院总员额数是相对固定的,因此,存在着基层院未入额人员入额需求与逐级遴选检察官的现实冲突。其次,员额检察官遴选至上级院之后,子女教育、家属就业等配套问题没有解决,影响检察官参与逐级遴选的积极性。
(三)完善逐级遴选的建议。首先,上级检察机关应当充分考虑本院及下级检察机关人才的可持续发展,制定逐级遴选的年度总体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开展遴选工作。其次,可以选派上级检察机关的优秀检察官到下级检察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带动下级检察机关业务的开展和检察官职业素能的提高,“能上能下”,促进上下流动,从而形成检察官人力资源的良性循环机制。第三,结合工作实际,完善与逐级遴选相关的住房保障、子女教育、家属就业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