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发文字号】遵府发201330号【发布部门】遵义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1118【实施日期】2014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遵府发〔2013〕30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遵义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第四届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暨第30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3年11月18日
遵义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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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规范实施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
困难,促进实现住有所居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廉租住
房保障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文件规
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面向社会出租或出售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
配、运营、退出、上市交易和监督等管理。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统称;不包括限价商品房、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还房。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本市保障性住房工作负总责,并对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编制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并会同市发改、财
政、民政、国土、规划、物价、审计、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全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并负责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和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工作;发改、财政、民政、国土、物价、审计、税务、统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保障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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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工作。社区(村、居委会)负责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的复审工作。
第五条
保障性住房按照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
分配、统一管理。面向社会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实行市场租金、梯度保障机制,对不同困难程度的保障对象实行差别化补贴,以实现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和管理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