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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试行(柳价字200918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规范我市物业服务行为和收费行为,建立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现将《柳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实施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从试行之日起未交付使用且未取得收费批文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柳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在规定的价格浮动范围内,确定本小区物业服务项目、服务等级、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报市物价局、市建委备案。
二、在本通知实施前,已实行物业服务的住宅物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尚未到期的;或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已满,但尚未成立业
f主大会的;或者业主大会已成立但尚未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在本通知实施后其物业服务及收费标准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三、本通知实施后,凡由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物业,其物业服务可按《柳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试行)选择服务项目、服务等级、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但业主大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本通知自2009年3月1日起试行两年。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柳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试行)
柳州市物价局柳州市建设委员会二九年二月六日
《柳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使用说明
1本标准适用于柳州市市区内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公共性服务及收费,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标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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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对配套不全、设施设备老化的旧住宅小区,可参照本标准选择五项服务中的若干项目及服务等级,并根据实际成本确定价格,由业主大会委托原房屋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等提供服务。
3在本标准实施前,已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尚未到期的;或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已满,但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或者业主大会已成立但尚未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在本标准实施后其物业服务及收费标准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本标准实施后,凡由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物业,其物业服务可按本标准选择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但业主大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本标准将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项目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设施设备配置等情况分为五项,分别是:综合管理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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