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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的三分之二通过有效。4.会议结束时,评委会应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中写明评审论,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字,并加盖评委会印章。评委会应建立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日期、出席评委、会议议程、评审对象、评委发言摘要、投票结果等。记录要有会议主持人及记录人签名,并做好归档保密工作。第十八条评委会应遵循的“公正、准确、保密”的原则,严格掌握标准条件,保证评审质量。在评审评委亲属的专业技术资格时,该评委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第十九条评委会评审结果由相应人事(职改)部门批准。资格评定办事机构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经审定评定结果通知申请人。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持评定结果通知书,到资格评定办事机构或其指定的代办机构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六、监督第二十条授权部门对授权组建评委会的地区和单位的评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f受理举报、申诉并负责核查和裁定。第二十一条对违反评定程序和规定的评委会或委员,人事(职改)部门视情况停
止其工作,宣布评审结果无效,直至收回评审权或取消评委资格。七、费用第二十二条资格评定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收费。费用由申请人支付,并在
申请评定的同时交纳。收费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由省、部级人事(职改)部门提出,报当地财
政、计划(物价)部门审批。审批通过的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广大群众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收取费用只限于评定事务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八、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部负责解释。附件一:关于组建高级评委会的授权办法附件二: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本书略)附件三:专业评委审定登记表(本书略)附件四:专业副高级评委备案登记表(本书略)附件一:关于组建高级评委会的授权办法根据《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规定,为规范评定组织,保证评定质量,现就组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下称评委会)的授权办法规定如下:一、各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的授权工作,由人事部在征询有关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按照《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第八条,即授权地区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审核确定。为保证评审组织的权威性和规范性,人事部对组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将建立严格的批准、备案制度,凡批准组建的正高级评委会均履行批复手续,对备案的副高级评委会正式函复,并予以公布。二、具备聘请足够数量的评审委员,是申请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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