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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聘期一般为一至三年。中级评审委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职务,其中具备本专业高级专业资格或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委员不少于二分之一。具体组建条件和评委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会同专业主管厅(局)参照上述要求制定。第十条资格评定办事机构设在被授权的人事(职改)部门,负责受理申请,组织
f评审,接受咨询等日常工作。第十一条未经授权组建评委会的地区,应委托已经授权的地区评审。高级资格委
托评审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出具委托函,中级资格委托评审须经地(市)级人事(职改)部门出具委托函。
第十二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专业、级别和申报时间、地点,由人事(职改)部门向社会公布。
三、申请第十三条申请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各专业中、高级技术评审条件所规定的申报条件。第十四条申请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相应资格评定办事机构或其指定的代办机构提出申请(也可由单位办理集体申请),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格式见附件二)。申请人在办理申请的同时,提交经本单位确认无误的本人学历、专业经历证明,外语考试成绩和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业绩材料及相应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其中包括能够代表人专业技术水平的论文、著作、译作和设计、技术报告等科学技术成果。四、审核第十五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的收受和审核工作由相应资格评定办事机构负责。对材料不完整、填写不清楚的,可通知申请人在限定时间内补办。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申请人评定资格,两年内不予受理申请,并视情节追究所在单位或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六条提交评委会的评审材料,应有资格评定办事机构同意送评的印章和负责人的签章。五、评定第十七条资格评审的基本程序是:1.资格评定办事机构在评审会议前十五天将有关材料分别送达评审委员。2.评议组根据各专业技术资格的标准条件对申请人申评材料进行初审,包括必要的考核、答辩等,测定其实际水平,并写出初审意见。不设评议组的,由评委会委员分工负责上述工作,对每个申请人的考核、答辩每次必须有三名以上的委员出席进行。3.每次参加评审会议的委员不少于九人,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先由评议组或初审委员介绍初审意见,然后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达到出席会议评委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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