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1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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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集团公司资金管理条例
第一章资金管理基本规定
第一节总则
一、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中所指资金包括公司总部及分公司和直营子公司在经营、投资和融资活动中形成的所有资金收入和支出。
三、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分公司和直营子公司。
第二节资金收支管理
五、资金支出管理1公司总部及分公司和直营子公司要严格按照预算审定的现金流量预算、资本性支出预算安排支出,凡是未纳入预算的支出,未经公司高级管理层的特殊批准,财务人员不予付款。2在资金使用上,资金支出部门应分月编制上报资金用款计划,经财务中心门审核平衡提出意见后,由主管总裁批准后,按计划执行。3支付资金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稽核制度和审批手续。支付物资货款时,要有购销合同、结算单、验收和入库手续;支付工程款、劳务款项时,要依据有关合同和培训的进度,以及工程审计报告等;支付对外投资款项时,要有批准的项目论证书、项目设立批准书、公司节程、合同等;发生工资性支出时,要有人力资源部编制的清册或特殊核准。
2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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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银行存款和账户管理
六、公司控制的所有在中国注册的实体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在银行开立账户,不得在非经营所在地开立银行账户。
七、严格依照国务院颁布的《票据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办理各种收支结算业务。银行上门服务的,要与银行签订服务协议,制定往来单据交接规定和程序,指定专门的上门服务人员,明确服务内容以及传递单据的各项手续等,建立责任制。
八、银行开户手续必须由财务人员亲自前往开户行柜台办理。严禁经过中间人介绍办理企业的存款业务,严禁公款私存,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拆借资金。
九、在办理银行业务时,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超过银行存款余额的付款票据;严格控制加盖银行预留印签的空白支票和付款票据的使用,确需使用空白支票和付款票据时,要写明收款人和使用限额;不准出借本单位银行账户为外单位代收、代转款项。
第五节对外投资管理
十二、建立对外投资项目产权代表制度。产权代表作为出资人的代表对投资项目的全过程负责,按章程明确的股东或董事权限参与管理,监督企业或项目的营运状况,定期出具投资项目的生产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