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XX学院学年论文
题目:论保险利益原则及其适用
姓名:
XX
所属系部
政法与传媒系
专业班级
法学091班
学号:
XX
指导教师:
XX
日期:2012年6月26日
f中文摘要
保险利益,作为保险法的核心概念和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在保险法律理论体系中的地位不言自明。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之一同时也是法律工作者探讨的热点问题之一。保险利益是保险法律制度上的一项基本原则,亦是保险合同的有效要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是否生效的条件即保险利益是构成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保险利益应该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一种经济利益和利害关系的结合体,这种结合体是以获取损害赔偿为目的,与转移风险紧密相连的,合法的。由于保险标的包括财产和人身两部分,因此保险利益可以分类为财产保险利益和人身保险利益。在财产保险利益中,既可以有形的、现有的财产表现出来;也可以无形的、期待的权利,责任,信用表现出来。保险利益学说的演变一般认为经历了一般性保险利益学说、技术性保险利益学说、经济性保险利益学说三个阶段。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甚至成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重视保险利益,不仅符合保险制度的基本理念,而且对于捍卫保险制度精神具有重要意义。保险利益的性质是综合性的。被保险人是保险利益的主体合情合理。保险利益存在于何时,应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区别对待。对于财产保险而言,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成立时,并不要求必须存在,但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利益必须存在。对于人身保险而言,人身保险利益的存在,其必须于订立合同时存在,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利益是否存在则无关紧要。保险利益的举证责任具有特殊性,是通过保险人证明被保险人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即可。保险利益具有复合性。根据保险利益的标的的不同,保险利益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利益和人身保险利益。
近几年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对保险业法律规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事实上由于我国在这方面的起步较晚因此也相对滞后因而注意借鉴国外的一些有益的和成熟的理论及实践做法将大有裨益。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原理中一项重要的原则不可或缺从以往的判例和各种学说中可以看出对保险利益内涵的界定是有分歧的而我国现实立法中又存在着不尽完美之处但可以相信通过我们积极、稳妥、不间断的努力和探索相关的立法必将得到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保险;保险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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