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破产法》等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不够,针对性不强。首先对大量的“影子银行”、高利贷要明确界定,杜绝非法集资的出现。其次对放贷人的资格、资金来源及准入条件等作出严格的规定,将民间金融归入到正规银行体系的金融监管和法律监控的范畴。此外,通过修订《贷款通则》、《破产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更好地保护小微企业在接受贷款、投资或破产后的相关权利。
2设立小微企业管理部门
我国目前还未设立统一的专门管理小微企业的部门,应在中央设立中小企业部,把小微企业部作为其分支。针对小微企业的特殊情况发布相关政策,并监督其执行,为小微企业的发展提供信息咨询和服务。各级地方政府设立小微企业相关机构并统一归中央管理。小微企业部门可以负责针对小微企业的银行及担保体系的运作、小微企业辅导机构及专项资金的管理等。小微企业部应协调原有的相关部门统一制定监管政策并实施,采取合理的奖励和处罚措施监管其执行落实程度。
3设立小微企业辅导机构
小微企业在从银行获取资金时存在金融障碍,因此迫切需要专门机构为其提供建议和帮助,建立小微企业辅导机构势在必行。首先,由政府发起设立辅导机构,国有商业银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可分别以资金、技术产权等入股共同建设;其次,在小微企业发展之初,辅导机构主要对其提供财务咨询和融资辅导,待小微企业发展壮大后辅导机构还可以在生产、销售、人才培养等其他方面提供专业指导;最后,辅导机构应与银行、保证机构等密切协作,合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问题。小微企业寻求融资时,可以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也可向辅导机构寻求帮助。在财务状况较差的情况下,可通过寻求担保机构进行信用担保,再获得银行贷款。
4设立小微企业专项发展基金
设立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由小微企业部门进行统一的规划和归口管理,并出台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政策宣讲会、网站信息披露、培训等方式,加大对小微企业的培训和咨询工作,使小微企业了解专项资金的资助范围、申报途径和工作流程,鼓励和支持所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申请资助。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小微企业,尤其当企业进行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改善服务环境等方面时要加大支持力度。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需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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