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资金都倾向于国有企业。近几年,我国民间资本发展速度飞快,大量非正规资本游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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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炒房炒煤等游资就是最好的证明,但由于金融监管和垄断的限制,虽然出台了“非公36条”、“新非公36条”等措施,但民间资本仍没有充分发挥其作用。
(三)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存在不足
1我国担保机构总体担保能力有待提高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程度不同,我国担保机构区域发展也有一定的不均衡性。我国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以下的担保机构有3000多家,约占总数的54,单户担保能力相对较弱,整体实力还需进一步提高。其中东部地区的担保机构发展较快,运营较为规范,但与当前小微企业快速发展的需求还存在一些差距。
2我国担保业监督管理体制不一,力度各异
我国担保业管理有备案管理、注册管理、审批管理等,职能交叉,政出多门。由于对担保行业的设立条件、内控制度、风险防控等具体措施管理过严,担保机构发展的可持续性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影响。
3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未协同合作,风险分担机制尚未建立
长期以来,担保机构都难以与银行建立地位平等、互利双赢、风险共担的合作关系。银行对担保机构合作条件要求过高,从而限制了担保能力的发挥。
(四)小微企业直接融资规模偏小
我国直接融资比重约占融资总规模的10,远低于发达国家60的水平,企业融资过度依赖于间接融资特别是银行贷款。近几年,我国高度重视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不断扩大股票和债券规模,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以债券市场为例,尽管规模扩张很快,但主要是国有企业取得融资,小微企业通过债券取得融资的数量非常有限,同时,小微企业依托融资租赁、信托、保险等非银行金融业务进行融资的规模较小,虽然表面上企业融资渠道很多,但实质上能够支持小微企业取得融资的途径十分有限。
四、构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体系的对策
针对体系的缺失,本文构建的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体系主要包括政府方面、金融机构、担保体系以及多层次资本市场四部分(见图3)。
(一)加强政府支持力度
1完善小微企业融资的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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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中小企业促进法》,但对刚起步的小微企业来说并不适用,法律内容宣示性的规范较多,缺乏现实的可操作性。在法律方面,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如韩国的《小企业支援法》、日本的《日本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等在具体措施方面都给出了非常详细的可操作的规定。
当前的金融法律中,《贷款通则》、《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