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责
第八条流动人口协管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社会保险待遇;(二)每周工作5日、轮休2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三)协管员的月工资不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法定节日加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给予节日加班费;(四)在工作时间发生交通和意外伤害情况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九条协管员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本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计划生育和其他城市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及安全知识。(二)协管员应当全面采集居住在辖区内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信息。在采集信息时:1、认真核对来长人员提供的身份证件是否与其本人一致,注意发现伪造或冒用他人身
f份证件的人员,确保登记采集的各项信息正确无误;2、督促来长人员携带身份证(育龄妇女还需携带《婚育证明》)和住所证明及时到街道(乡镇)、社区服务中心(站)办理相关证件。(三)协管员应当在当日下班前将采集的人口信息汇总后,交街道(乡镇)社区服务中心(站)录入暂住人口信息系统。(四)协管员应当督促房屋出租人向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站)办理出租房屋登记备案手续。(五)协管员应当督促房屋出租人自觉履行治安责任。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派出所报告:1、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身份证件人员居住的;2、出租人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员(包括同住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址的;3、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包括同住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六)协管员发现可疑人、事、物或者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采用《情况报告单》的形式向公安派出所报告。发现有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等重大嫌疑,且可能会对他人生命、财产等造成重大损失的,必须立即报告。(七)协管员应当协助工商、房产、计生等部门查处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和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督促承租人依法办照、合法经营。
第四章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各区、县(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办公室和公安派出所负责流动人口协管员队伍的管理。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流动人口协管员工作考核办法》,统一制定培训计划、配发工作装备,负责与有关单位和职能部门的工作协调;派出所具体负责协管员的日常管理、培训、工作安排和考核。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应确定专职民警负责协管员队伍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开展经常性的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协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