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334第九章负债和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336第十章市场风险或信用风险可抵销的338第十一章公允价值披露339第十二章衔接规定343第十三章附则343
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343第一章总则343第二章合营安排的认定和分类344第三章共同经营参与方的会计处理346第四章合营企业参与方的会计处理347第五章衔接规定348第六章附则349
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349第一章总则349第二章重大判断和假设的披露351第三章在子公司中权益的披露352第四章在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中权益的披露355第五章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357第六章衔接规定358第七章附则358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2017修改)358第一章总则359第二章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360第三章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计量362第四章列报364第五章附则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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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令第33号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7月23日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
第三条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