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23号
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自2002年5月1实施日期:20020501
布日期:20020328
颁布单位:卫生
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
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同正常出勤。
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
实,体检机构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
f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
,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
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
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
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
和医学观察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查项目。
f写《职业健康检查表》,从事放射性作业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应
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
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体检机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
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材料和患有职业禁忌证
业健康监护档案。
容:
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因素监测结果;
情况;
资料。
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
f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未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卫生行者造成健康损害后果的,可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
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的;
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
法》及本办法的规定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