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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法定刑
取消了年刑法规定的类推制度重申了年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的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并作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定在分则罪名的规定方面,刑法已相当详备具体犯罪构成要件或罪状及各种犯罪的法定刑方面,增强了法条的可操作性
六、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司法适用
正确定罪量刑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第三节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一、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
我国刑法第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体现
定罪上的平等量刑上的平等行刑上的平等
第四节罪刑相适应原则
一、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及理论基础
我国刑法第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刑罚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刑罚与犯罪情节相适应刑罚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理论基础:报应主义、功利主义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和司法适用
(一)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刑法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刑法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刑法设立了轻重不同的量刑幅度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点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
f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范围,亦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时间、什么空间以及对什么人具有效力。
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刑法空间效力概述
刑法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关于刑法空间效力的规定主要有种情况:
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
当今世界多数国家采用折衷原则,即以属地管辖原则为基础,兼采其他原则
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我国刑法第条第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含义
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包括船舶、航空器)犯罪地的确立:采“遍在说”,即,犯罪行为地和结果地只要有一项发生在我国境内即可。这里的犯
罪行为,就单个人犯罪而言,包括犯罪的预备行为和实行行为。在共犯场合,共犯行为有一部分发生在本国领域内或者共犯结果有一部分发生在本国领域内,就认为在本国领域内犯罪。
(二)“法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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