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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最小的。法律既规定配偶忠实义务,也要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对二项利益产生的冲突,在具体判案时,法律工作者需要视案件的影响、情况,进行利益衡量,找出冲突的平衡点,以对当事人和社会造成负面影响最小的结论作为最终的解决方案。婚姻是维系人类社会正常运作、促进社会和谐、保证家庭稳定幸福的一个重要工具。婚姻中夫妻双方的忠实义务与隐私权的协调如何通过法律来实现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隐私权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是绝对权,配偶权是一种身份权利,是相对权,其权利内涵不包含忠实义务,法律对配偶权的救济只能是禁止一方把意志强加于另一方。因此,不能以侵犯配偶权为由否认侵权人的隐私权,不能以侵权人违背了道德准则而否认其应

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中国档案出版社,2002第1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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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受隐私权保护。法律可以对婚外性行为予以调整但配偶权的设置并不能完成这一任务。配偶忠实义务与隐私权保护立法的冲突,归根到底是配偶身份利益与隐私权人格利益的冲突。法律协调利益冲突时,需衡量各类利益的轻重,法律协调好夫妻之间忠实义务与隐私权的关系也就能协调好它们之间在个人利益与个他人利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寻求利益的平衡点。
二、我国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现状分析
(一)夫妻忠实义务的范围义务对应的就是权利,婚姻法是私法,私法以权利为本位。为了更好地研究夫妻忠实义务,更好地保护夫妻双方的利益,有必要把夫妻忠实义务放在权利话语的背景下来讨论。①夫妻忠实义务对应的就是配偶权,配偶权现为一种应然权利而非法定权利。依通说,配偶权概念是由英美法系国家率先提出并使其日臻完善的,英美法系国家认为所谓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配偶权的概念与内容是一个极具争议的问题,但翻阅各家观点,学者们都肯定,夫妻忠实义务是配偶权的内涵之一。因此,把夫妻忠实义务当成配偶权就毋庸置疑。但配偶权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还有待探讨。配偶权是相对权,还是绝对权众说纷纭。绝对权说认为,虽然配偶权的主体为夫妻二人,但其性质并不是夫妻之间的相对权,而是绝对权,因为其他任何人都是配偶权的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配偶权的义务。相对权说认为,一方配偶权的实现与否,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另一方配偶的作为或特定的不作为,因而配偶权明显具有相对权的特征。双重性质说认为,配偶权具有绝对权与相对权相统一的性质。即对于配偶之间而言,配偶权表现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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