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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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老年人参加合作医疗,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予以照顾,对贫困老年人给予资助,对重病患者给予医疗救助。第十二条老年人持本人身份证或者老龄工作委员会制发的优待证到医疗单位就医,医疗单位应当给予优先服务。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医院应当开设老年人门诊或者老年人家庭病床。城镇可以建立基本医疗救助基金,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对重病住院、无力支付医疗费的孤寡老人予以资助。第十三条赡养人应当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在生活上照料老年人,对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提供护理服务,或者委托他人护理并承担费用;在精神上慰藉老年人,满足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老年人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公园,使用文化、体育公共设施等的优惠办法。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免费或者优惠收费的公共服务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免费或者优惠收费标志。工作人员或者服务人员在提供服务时应当向老年人告知相关优惠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教育工作的领导,统一规划,保障老年人继续教育的权利,采取措施,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法律知识教育,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老年文化、体育事业。文化、体育、公共娱乐等场所,应当设立适合老年人活动的项目及设施;社区、村要配套老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以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区老年福利机构建设,完善社会福利服务网络。优先发展护理型养老机构,为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普及老年人护理知识,向老年人提供稳定、规范的服务。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投资或捐资兴办敬老院、福利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健康机构、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老年福利事业,应当按规定给予政策优惠和扶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老年人需要的生活用品。第十九条老年人可以自愿参加与自身条件相适应的社会活动,将其知识、经验和技能贡献社会。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老年人对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工作的意见、建议。老年人参与经济社会发展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