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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2005年5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财政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各方面对老年事业的投资或捐资。国家发行福利彩票的地方收益,应当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老年福利事业。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本行政区的老龄工作,督促、检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老龄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分工做好老年人工作。基层社区、村可以依法设立老年人组织。老年人组织是由老年人自愿参加、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主发挥作用的群众组织,反映老年人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第五条保障工作。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每年农历九月初九重阳节为老人节。各级人民政府在老人节期间,应当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充分发实行城镇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对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年老退出社会劳动领逐步在农村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和农村集组织各种形式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挥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老年人社会保障工作中的作用。域的劳动者,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养老保险金。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中的收益,应当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未实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地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救济。第十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实无赡养能力、扶养能力的老年人,城镇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全额享受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老年医疗事业纳入医疗卫生发展总体规划,逐步形成完善的老年医疗服务体系。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城镇,为符合条件的退休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保障。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