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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完达山股份有限公司
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1稿)
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黑龙江省完达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本公司拥有的库存现金、存入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及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等其他货币资金。第三条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是:货币资金收支与记账的岗位分离;货币资金收支的经办人员与货币资金收支的审核人员分离;支票(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的保管与支取货币资金的财务专用章和负责人名章的保管分离。第四条公司副总以上财务负责人对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二节分工与授权第五条公司总部和各下属单位的财务部门要设置如下岗位:(一)出纳员岗位,负责保管本单位的库存现金,保管银行支票等有编号的银行结算凭证,保管内部收款收据和本人名章,办理货币资金的结算和收付业务;(二)设置货币资金核算岗位,负责审核货币资金收支的原始凭证,填制有关会计凭证、登记有关会计账薄,对货币资金的账薄记录和实际金额进行核对;
f(三)设置货币资金主管岗位,负责领导、组织本单位的货币资金核算、管理工作,保管除出纳员名章之外的所有与货币资金收付有关的印章。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薄的登记工作。不得由一个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六条公司总部和下属各单位应当配备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合格人员,分别担任货币资金业务的各个岗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并且要定期实行财务部门内各岗位之间的轮换制度。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七条货币资金支付的批准权限按责任大小进行授权。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有权批准支付与本部门职责有关的1万元及以下的货币资金,超过1万元必须由主管的副总经理(副书记)批准(或授权财务部经理、副经理批准),50万元以上由公司总经理批准(或授权财务部经理、副经理批准),200万元以上由管理层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后批准,1000万元以上必须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审批人应当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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