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同时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处于“原告”地位的第一被告在此诉当中应当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守信原则,第一被告在此问题的举证能力最强,其完全有能力举证说明债务的形成时间,及财产的用途与去向,进而证明该债务的性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在审理该确认之诉中也不能忽视了原告方的利益,因为确认结果与原告也有必然的联系,夫妻共同债务的确认,增强了自己债务的偿付保障,否则
f就降低了自己债务的偿付保障。因此原告对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关于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陈述上拥有反驳权。防止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d)当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与婚姻无辜方的利益产生冲突的时候,法院需要自由裁量。在确认债务的性质上是审判实践中难点和疑点。一方面是善意的第三人,一方是婚姻中无辜方,在个案中如何平衡二者的利益,既不能让善意的第三人受到伤害,又不能伤害婚姻中的无辜方,从而危及婚姻制度本身的安全。这对审判人员提出较高的要求,要求审判人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三方当事人的举证情况,综合衡量,自由裁量。而仅仅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机械的审查债务的形成时间,然后武断地判决原婚姻双方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断然不行。这会让每个婚姻当事人心存恐惧,自己有可能会因婚姻,会因一方的恶意陷入无底债务深渊,一旦这种情况出现,又是对当事人建立新的婚姻家庭的打击,在此过程中,还有可能让婚姻的产物子女利益的极大伤害。当婚姻的无辜方被判决承担巨额债务,若无辜方又在抚养孩子,那孩子的生活质量也会大大下降。婚姻作为男女两性精神生活,性生活和物质生活的共同体,是社会肯定的共同生活机构,因结婚而发生婚姻关系,婚姻关系是家族关系的核心,是社会关系的基点。家庭作为社会生活的核心,是社会制度的基础,是社会机构的基石和社会制度的原型,通过婚姻而组建的家庭不仅是个人生活的中心和生产的组织体,亦是社会制度的基础和国家治理的单位,婚姻的和谐与稳定市整个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3因此个案的审理所决定的也并非是案件当事人个体的利益。三借鉴他国法律,从实体法上完善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一)从实体上完善夫妻共同债务界定的理论基础
f法律的基本意图是体现和规制现实生活,法律要充分发挥其对现实社会人行为的导向功能,尽可能的和社会活动过程密切联系,实现法律的社会化。法律的变革源自事实的变化,法律的任务在于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