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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股权转让个税管理办法学习体会2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二)类比法一是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二是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上述两种方法在运用时,应当注意只有在相同或类似条件下,方能类比。案例1:类比法的运用某股东占公司1股份,大股东为了巩固控制权高溢价收购了该股东1的股份,如果时隔不久,大股东决定将自己持有的51股权转让,此时就不宜运用类比法,因为双方持股比例悬殊,且一个是财务投资者,另一个股东出让的是公司控制权,条件既不相同也不类似。或许大股东出让价格高出了1股份的51倍,因为这代表了控股权,或许转让价格低于1股份价格的51倍,因为股权数量明显悬殊,但是无论如何运用类比法不尽合理。(三)其他合理方法请注意,三种核定方法的运用是有顺序的,只有当前两种方法都无法适用时,才能采取第三种方法。案例2:其他合理方法的运用张先生以1000万元现金入股M公司,占20的股权比例。入股协议约定,张先生入股期限1年,到期必须将股权平价转让给控股股东李小姐。张先生入股期间公司未分配股息红利。张先生到期以平价转让股权给李小姐时,属于67号公告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应当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但是,由于张先生入股事项显然属于“假股权真债权”,如果一味的按照净资产核定法,不符合实际情况,此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视情况,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或者贷款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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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的合理方法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总之,在核定方法的选择上,一定不能太过机械,头顶上一个蓝天,心中一个原则:公平交易原则,这才是股权转让收入核定方法选用的总指导方针。(二)股权原值的确定原则:不重复征税原则67号公告第15条在列举了四种常见情形股权原值的确认规则后,在该条的第5款,明确提出“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而该条第4款规定“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第16条规定:“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上述其实都在践行一个原则: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