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6
【法规类别】人口与计划生育【发文字号】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60122【实施日期】201601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NO:SC060167)已由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1月22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月22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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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016年1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二、将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合并,作为第十三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已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有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二)夫妻一方为五级以上伤残的。”三、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作为第十七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由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20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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