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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公共产品的供给分析
作者:毛建丽来源:《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02期
摘要:从传统理论上讲,准公共产品是介于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的社会产品,它是具有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特征的混合产品。因此准公共产品的提供就与一般商品有所差别,它是由企业与政府共同提供的。本文从准公共产品的定义出发,推导出准公共产品的需求以及供给曲线,最后通过供给需求平衡法确定了准公共产品的均衡提供。如此,政府、企业、消费者也就达到了和谐的统一。
关键词:准公共产品;林达尔均衡;成本收益法
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A
一、文献综述
早期西方经济学家认为,公共产品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本质特性决定了政府提供的必要性。亚当斯密在《国富论》(1776)里提到政府必须提供的产品为公共产品。约翰穆勒在其名著《政治经济学原理及其在社会哲学上的应用》(1848)中指出,对于收费困难的物品或服务应该由政府提供。鲍德威和威迪逊(2000)指出,私人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失灵,为考虑其他直接配置资源的辅助机制以及通过纠正手段干预价格机制以诱导市场更有效率运作提供了重要的理由。其后的大量研究表明,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决定了政府供给公共产品是不可避免的。然而,戈尔丁认为,在公共产品的消费上存在着“平等进入”“平等进入”指公共产品可由任何人来消费,如公园中的露天音乐会。
和“选择性进入”注:“选择性进入”指消费者只有在满足一定的约束条件例如付费后,才可以进行消费,如在音乐厅中举办的音乐会等。。福利经济学忽视了公共产品在供给方式上的“选择性进入”。他的分析为探讨公共产品的私人供给问题,尤其为解决准公共产品的“拥挤性”问题指明了方向。德姆塞茨在《公共产品的私人生产》一文中指出,在能够排除不付费者的情况下,私人企业能够有效地提供公共产品。他进一步认为,对同一公共产品付不同价格是满足竞争性均衡条件的。可以通过价格歧视的方法来对不同的消费者收费。其他学者如科斯则是从经验的角度论证了私人供给公共产品的可能性。科斯通过考察英国早期灯塔制度的演变,认为灯塔的服务可以由私人提供,政府的作用局限于产权的确定与行使方面。由此可以看出,科斯认为可将公共产品的产权私有,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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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也有许多学者对公共产品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探讨。在公共产品的供给方面:《论城市公共物品的有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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