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关于下发《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补充说明的通知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调查统计研究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调查统计处,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计划资金部管理信息部、科技部、资产负债管理部、信息中心、财务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营发展部: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文下发后,部分机构反映在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明确部分指标的判定和执行标准,增设部分校验关系,我司拟定了《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补充说明,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调查统计研究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调查统计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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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附件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补充说明
一、现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下发执行后,部分机构反映在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如填报机构对部分指标在理解和执行上存在偏差,手工统计工作量大,数据准确性难以保证,校验关系与《制度》要求不一致等问题。
一是混淆“承贷主体所属行业”和“贷款实际用途”。按照《制度》要求,农林牧渔业贷款、支农贷款等指标应严格按照贷款的投向和实际用途进行分类和归属,而部分填报机构根据贷款承贷主体所属行业而不是按照贷款实际投向进行分类。
二是混淆“农林牧渔业贷款”与“支农贷款”。前者为承贷主体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贷款;而后者指并不直接从事农业生产仅提供对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等环节的支持,部分填报机构错误地将二者划等号,有的把应归入“支农贷款”的农产品加工贷款、农业生产资料制造贷款、农用物资及农副产品流通贷款等归入了农林牧渔业贷款,有的将应归入“农林牧渔业贷款”的归入了“支农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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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三是混淆“农户”与“非农户”。填报机构对农户的认定口径不一。有的填报机构以户籍所在地为标准区分,将户籍地位于农村区域的居民户都视为农户,误将户籍在农村但长期居住在非农村区域的居民户以及户籍在农村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也计入农户,扩大了农户贷款统计范围;有的填报机构以所从事的行业为标准区分,即认为只有从事农业生产的居民户才算农户,错误剔除了农村个体工商户,缩小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