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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
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防范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风险,保护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相关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56号)等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3号)、《安徽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皖政办〔2010〕34号)等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事业、社团性质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金融方针、政策,依法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备
f专业财务管理人员,运用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方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营运资产,控制成本费用,规范收益分配,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努力实现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
第五条各市、县(含县级市)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财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主管财政部门提交出资人协议、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证明、企业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办理财务登记,作为对其实施考核、评价和财政支持的依据。
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分立、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主要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在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主管财政部门提交有关变更文件复印件,及时办理移交、变更或者变更财务登记。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缴纳各项税费。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第二章职责、职权
第八条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财务管理职责:
(一)监督融资性担保公司执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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