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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2014】20号
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要通报批评。
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法受理全国涉及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举报投诉,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及企业反映强烈、举报投诉较多、拒不整改的地区进行约谈、通报、曝光。
第十四条建筑企业在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经办理跨省承揽业务备案的,除按照本规定变更信息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要求企业重新报送信息。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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