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要求建筑企业提交纸质材料。
第八条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或变相实行以下行为:
(一)擅自设置任何审批、备案事项,或者告知条件;(二)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任何费用或保证金等;(三)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区注册设立独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四)强制扣押外地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五)要求外地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六)将资质资格等级作为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区承揽业务的条件;(七)以本地区承揽工程业绩、本地区获奖情况作为企业进入本地市场条件;(八)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入省(市)手续;(九)其他妨碍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的行为。第九条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中,统一公布中标企业(包括通过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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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发包方式确定的承包企业)项目班子人员信息,并将中标信息和现场执法检查相结合。在建筑市场监督检查时,重点核查项目班子人员与中标信息不一致、项目负责人不履职、建筑企业在多个项目更换项目负责人等行为,依法查处建筑企业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对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时弄虚作假的建筑企业,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黑名单,采取市场禁入等措施,同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立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活动监管省际协调联动机制。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本地区负责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活动管理的机构和人员。
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区承揽业务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其他省市核实本地建筑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等相关信息,配合处理建筑企业在跨省承揽业务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联动监管。
第十二条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在外地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本地建筑企业,要及时开展动态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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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查。经核查,企业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第十三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
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对本地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管工作实施监督,对设立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外地企业承揽业务的,应当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