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对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应责任。
最后,上海政府网站公布浦东钓鱼案最新处罚结果,上海市监察局决定给予浦东新区副区长陆月星和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吴福康行政警告处分,处罚原因是在对原南汇城市交通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对驾驶员孙中界采取非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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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常执法取证的“1014”事件中,没有深入实际进行核查,轻信基层执法大队对该事件的情况报告,并在浦东新区五部门共同讨论的新闻统发稿上签字,以致公布的结果与事实真相不符,误导了社会公众,损害了政府形象。1、分析说明该案例中有哪些方面的行政监督?
答:钓鱼执法”事件,暴露出我国行政执法监督体制存在诸多缺陷与不足首先,人大监督严重缺位。权力机关对行政的监督在所有的监督形式中,最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对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其次,司法监督软弱无力。据遭遇“钓鱼执法”的另一位当事人称,此前针对“钓鱼执法”的诉讼,原告无一胜诉。行政诉讼作为行政监督的一种重要途径,已经丧失了它的基本功能,司法监督形同虚设。第三,内部监督完全失效。除了外部监督,行政机关还有自己的内部监督机制,包括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然而,这些监督制度全部陷于瘫痪。在“钓鱼执法”事件中,上海交通执法大队的上级部门不但完全没有履行监督职责,反而在事发之后发布调查报告加以包庇,企图蒙混过关。这也暴露出我国层级监督制度存在的致命弊端:老子监督儿子,监督作用难以发挥。
2、对于浦东新区启动的问责你有什么看法?答:在相关部门对此次事件的认定以及处罚过程中,程序上的公正性、合理性、科学性问题值得考量。据我们国家的《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有陈述权、申辩权。另外,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但是,在此次事件当中,我们不难看到,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孙中界据此而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行使。同时,在另一方对其行为认定为“非法营运”的这样一种“先入为主”的观念的主导之下,任何的陈述和申辩都会显得无力甚至多余,这也是我们许多行政机关存在的通病。另外,对于交通执法大队对事件的举证、采证的手段更是值得进一步考量。因此,对于浦东区政府对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