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f第十一条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需要变更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变更燃气经营许可,其中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新法定代表人应具有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第十二条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应重新申请经营许可。
(一)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类别、经营区域、供应方式等发生变化的;(二)燃气经营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的发证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已作出的燃气经营许可:(一)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二)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超越法定权限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三)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五)依法可以撤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燃气经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应当予以撤销。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部门应当依法办理燃气经营许可的注销手续:(一)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燃气经营企业未申请延续的;(二)燃气经营企业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取得合法主体资格或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三)燃气经营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燃气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燃气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五)依法应当注销燃气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申请注销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燃气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二)燃气经营企业对原有用户安置和设施处置等相关方案;(三)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四)与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发证部门受理注销申请后,经审核依法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第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遗失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在国家认可的报刊上公开声明,并持相关证明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办,发证部门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实补办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表面发生脏污、破损或其他原因造成燃气经营许可证内容无法辨识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办,发证部门应收回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实补办燃气经营许可证。第十七条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发证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