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者进入中国信息产业的主要方式概述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外商投资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特殊行业要求外商投资电信企业)20090819作者毛俊华,杨德毅,林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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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正文内容当前,外商投资电信业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①外商投资基础电信企业的形式主要为购买上市公司的股份,其他形式很少;②外国的投资者与基础电信运营商设立中外合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在增值电信业务的数据领域;③外国投资者将投资重点转移到电信业务的上游领域--通信网络规划、通信设备制造与开发、新技术新业务的研发。按照中国电信产业一些基础性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的规定,以及中国加入WTO议定书及其附录的《服务贸易减让表》承诺,国外投资者可以通过直接切入方式和间接切入方式投资电信企业,从事经营电信业务。但是,外商投资电信业的商业存在只有“中外合资经营形式”的企业。外商投资电信业面临着两难问题:一是投资具有较高利润水平的基础电信业务具有很高的操作困难;二是增值电信企业难以形成规模、难以研发有效的竞争业务、难以形成有效的利润空间。一、直接方式所谓直接切入,是指投资者依据《公司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投资者持有的电信企业的股份或股权的比例介入该公司的管理决策,对运营商市场运作产生全面的影响,包括通信网络规划、设备选型、投资规模、盈利模式等。(一)与国内投资者合作直接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中外合资电信企业直接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必须由中方股东根据《电信条例》和《许可证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条件、要求和程序向信息产业部或拟申请经营范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申请。但是直接获取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难度较大。从2002年末开始,中国未批准增加从事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的数量,仅对原有的经营主体单个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申请进行了审查、批准和再调整,对基础电信运营商经营的电信业务进行组合,例如,信息产业部于2002年将原由中国铁通集团经营的固定网国际长途电话业务和IP电话业务拆分,并分别授予授予六家基础电信集团公司的IP电话业务。(二)与电信运营商建立合资企业,授权经营从基础电信业务看,从国内现有的六家基础电信运营商的组织体系看,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网通和中国联通采用“两级法人”体制,中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