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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增。由于有害税收竞争的行为多半以缺乏透明度和有效的信息交换为要件,这就使得其他国家几乎不可能从实施这一行为的国家政府当局获得有效情报去查处企业或个人的不正当商业行为。为公司和个人保密的这把保护伞有效的阻碍了有关执法部门对构成犯罪的金融交易行为的打击,从而造成洗钱等新兴犯罪活动大量增多。三、对OECD税收规制举措的质疑OECD根据其对有害税收竞争的认定标准,对成员国政府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并定期对各国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且将检查结果划分为三个等级:实质履行国际通用税收标准的国家被划入白名单,对于承诺履行国际通用税收标准但没有切实履行的国家被归入灰名单行列,而拒绝履行国际通用税收标准的国家就被通通“踢进”了国际黑名单。对于这些被列入黑名单的国家,OECD成员国将采取联合制裁措施。OECD对有害税收竞争的规制措施并没有得到很多国家的支持,尽管美国、瑞士等这些国家都曾参与了1998年报告的起草,但最后都没有加入。虽然这种立场的转变有政治方面的考虑,但是,OECD对有害税收竞争规制的不合理之处也是不容忽视的因素。首先,OECD的规制行动违反了现行的国际法。OECD虽然是国际法上的主体,但其报告并不具有国际法上的效力,因此,在没有国际法依据的情况下直接宣称其他国家税制有害,是对其他国家主权的强行干涉。这也正是各国最为担心的问题。其次,在OECD所采取的行动中也存在大量的问题值得探究。第一,作为国际税收多边行动的发起人,OECD缺乏广泛的代表性。OECD的成员国大多为发达国家,这就使得OECD被公认为是发达国家的传话筒,其所推行的做法就容易受到发展中国家的抵制。第二,OECD行动的程序不符合国际通常做法。OECD根据自己制定的标准来确定一国是否实施了有害税收竞争的行为,并对被列入黑名单的国家采取制裁措施。在这一过程中没有磋商和谈判程序,这就相当于在国内法中剥夺了被告自我辩护的权利。而且,OECD认定其他国家税制有害一般没有也无法获得充足的证据,这就使得其行动有违程序正义之嫌。第三,OECD税制审查机制不透明,且其认定标准的模糊之处也很容易导致这一标准被滥用。第四,OECD在适用规则时存在较为严重的不平等,其对非成员国实施的认定标准更为严苛。第五,OECD要求各国采用信息交换机制,并实施透明度原则。这一措施的确能够解决有害税收竞争所带来的恶果,但同时它也造成了对纳税人隐私权的侵犯。OECD行动中存在的种种不合理之处,大大限制了其对有害税收竞争的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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