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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专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科技专项经费使用,保障项目承担单位科技项目专项经费预算执行和决算编制的真实、合法,根据《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财务审计是指科技项目在结题验收前对合同规定的研发总经费收支情况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第三条第四条本办法适用范围:财政经费分期补助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科技项目,对以分期补助方式资助的科技项目进行财务审计的,审计内容主要包括: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科技项目。(一)项目合同经费预算执行情况。项目财政经费是否按时下拨,配套、自筹经费是否足额到位;(二)项目合同经费预算使用情况。经费使用是否合理、合法,有无截留、挪用、浪费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三)项目经费管理情况。项目经费是否单独建账、独立核算,项目完成后的决算编制是否真实、可靠,有无弄虚作假现象。第五条对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方式资助的科技项目进行审计的,审计内容主要包括:(一)对照《浙江省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核定范围,提出是否属于技术开发支出和贷款范围的审计意见,并对决算编制的总体情况进行评价;(二)对技术开发支出或贷款付息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进行审计。第六条项目合同预算有变更的,按经批准的变更预算进行审计。项目合同涉及经济指标任务的,应当对相关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审计。第七条科技项目验收财务审计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省科技行政部门受理项目验收申请后,以书面形式向会计师事务所提出审计委托书,并提供相关的验收资料。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到委托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事宜,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第八条省科技行政部门建立会计师事务所中介机构数据库,并根据审计信用和质量,进行目录制动态管理。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采取自愿申请、资格审核确认的办法。第九条申请省级科技项目财务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二)注册会计师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三)熟悉科技经费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和要求。第十条审计工作要求:(一)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到审计委托书后,根据项目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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