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情况,居民对信用卡的认识程度和使用情况,本行开办信用卡业务的有利条件等。县级支行申请由地市级分支行转报省分行,按上款规定分别向省级分行或总行申请。二、省级分行或总行审查同意后,通知发卡行实施筹备工作。三、发卡前,发卡行向上级行报告发卡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发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业务培训,管理制度,电脑软件开发和应用,设备购置,市场预测,拟发卡种类,发卡时间,特约商户和取现网点名称,开户行名称、帐号,发卡机构地点,授权电传、传真和电话的号码等。地市级以下分支行筹备实施方案经省级分行审核后上报总行。四、省级分行接到报告后,审查发卡行发卡实施方案,组织检查验收发卡行筹备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卡行,编排发卡行行号,将有关资料填写“信用卡筹备工作调查表”报告总行;总行批准发卡,将新发卡行的有关资料通知各发卡行。第十七条发卡行须设立信用卡业务经营管理机构信用卡业务部或信用卡公司(以上称发卡机构),配备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专业干部。发卡机构在业务发展初期需配备10人左右,随着业务量的增加,人员逐步增加。
f第十八条发卡机构业务范围和主要职责是:一、负责信用卡申请人及担保人的资信审查,办理开户、发卡。二、负责信用卡市场推广和宣传,建立特约商户,发展持卡人。三、办理信用卡购物消费等资金结算和存取现金业务,发送对帐单。四、对持卡人,特约商户和取现网点进行信用控制和授权。五、负责培训收单行、取现网点和特约商户人员;并对其业务进行检查指导。六、办理外币卡收单业务和相应的国际清算业务。七、办理信用卡会计核算和资金清算,编制会计报表,办理会计决算。实行独立核算的发卡机构,应单独办理财务核算工作。八、负责辖区内止付名单的上传下达,以及全辖信用卡授权中心的工作。九、负责信用卡卡片和有关业务凭证的管理以及信用卡设备的管理。十、根据全行信用卡业务发展方针和目标,制定本行信用卡业务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完成信用卡年度计划;汇总编报统计报表;办理信用卡决算。十一、根据信用卡业务管理制度,制定本行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规定。十二、管辖行的信用卡机构负责管理、协调辖内各发卡行的信用卡业务,组织宣传、培训和信息交流,检查指导信用卡工作;负责所辖地区的信用卡授权中心工作。第十九条信用卡发卡机构可直接参加同城票据交换和联行,也可在本行所属有全国联行行号和同城票据交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