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问负责制度
(一)首问负责制,是指当事人向行政机关和服务单位申请解决问题或要求提供服务时,由首次接待的工作人员按相关规定负责处理的责任制度。首次接待当事人的单位(包括各科、室、处、所、中心等)为首问负责单位;首次接待当事人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负责人。(二)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热情接待、耐心解答,认真处理当事人的申请事项。(三)当事人申请解决的事项,由首问负责单位作初步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1、属于本单位办理的,及时安排人员为其办理,不得超过承诺办理时限。2、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告知其应予办理的单位并提供指路等引导服务。3、对不符合办理条件或不属于行政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向当事人作出解释。确有必要的,转送有关部门处理。(四)首问负责人应当将当事人所反映的问题、申请事项及所作的答复或处理意见等记录清楚,归档保存。(五)首问负责人或负责单位在工作中发现有重大社情民意的,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f(六)首问负责单位对当事人申请办理的事项应当跟踪了解办理情况或催办,并应主动协调办理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协助承办人员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七)首问负责单位及首问负责人不负责任,致使当事人需要解决的问题得不到及时妥善处理,引起当事人不满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首问负责单位或负责人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其主管领导的纪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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