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三节银行卡
一、银行卡的概念和分类
(一)银行卡的概念银行卡是指经批准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二)银行卡的分类1、按是否具有透支功能分为信用卡和借记卡。
【提示】借记卡主要功能包括消费、存取款、转账、代收付、外汇买卖、投资理财、网上支付等。2、按照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目前国内商户可受理VISA(维萨)、MasterCard(万事达)、Amercia
Express(美国运通)、Di
ers(大来)等信用卡组织发行的外币卡。3、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4、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
二、银行卡账户和交易
(一)银行卡申领、注销和丧失1、申领
f【新增】个人贷记卡申请的基本条件:(1)年满18周岁,有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工作单位和户口在常住地的城乡居民;(2)填写申请表,并在持卡人处亲笔签字;(3)向发卡银行提供本人及附属卡持卡人、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外地、境外人员及现役军官以个人名义领卡应出具当地公安部门签发的临时户口或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并须提供具备担保条件的担保单位或有当地户口、在当地工作的担保人。2、注销(1)持卡人在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可申请办理销户。(2)销户时,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回相应的外汇账户,不得提取现金。(3)对于持卡人因死亡等原因而需办理的注销和清户,应按照我国的继承法和公证法等法规办理。发卡行受理注销之日起45天后,被注销信用卡账户方能清户。3、丧失持卡人丧失银行卡,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它有效证明,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审核后办理挂失手续。(二)银行卡交易的基本规定1、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不得透支、不得提现。2、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
f(1)信用卡持卡人通过ATM等自助机具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日每卡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持卡人通过柜面办理现金提取业务,通过各类渠道办理现金转账业务的每卡每日限额,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2)发卡银行应当对借记卡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ATM机)取款设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计提款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储值卡的面值或卡内币值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3、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