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直接的手段这些措施虽然简单实用,但损害多数国民的切身利益。
根据1975年颁布的社保法,英国建立起由基本养老制度和与收入相关联的附加养老金制度SERPS两部分构成的综合性养老金制度。与此同时,社保法又规定如果雇主机构提供职业养老金计划,在满足一定条件下,雇员可以“协议退出”SERPS。通过“协议退出”机制的建立,职业养老金计划就成为需要政府审批、符合一定规范并能保证最低养老金水平的计划。它与SERPS一起组成了英国社会养老制度的第二支柱。1986年社保法推出的个人养老金计划和让更多的职业养老金计划“协议退出”SERPS,标志着英国把老年人提供养老保障的主要责任从社会的公共部门转移给了私人企业雇主。而政府由养老金的主要提供者转换为养老金市场的规范和监管者。进入21世纪,英国政府更加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和相关社会问题,对以前的制度进行修补性的调整。如在2002年开始实施国家第二养老保障计划作为SERPS的替代政策,该计划致力于为中低等收入者、带有终身疾病等人提供更加优厚的补充养老保险2006年政府实施“养老金保障基金”来提高固定收益制下的企业养老金计划的保障能力,即当某个企业出现破产或养老金积累不足的情况时,仍然能够对部分养老金收益进行支付。
在德国,2002年开始,每个工人被允许将其每年毛收入的百分之一存起来以补充养老金,这笔钱可以免税。每隔两年这笔钱占毛收入的百分比增加一个百分点,到2008年达到4。
日本地处亚洲,人口老化状况与我国多有相似之处。其于1984年就建立了生命保险费和年金保险费的扣除制度,非累积型的保险费支出最高可扣除3000日元。日本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人寿保险费支出,国家税免税最高额为5万日元,地方税免税额最高为35万日元。可享受减税额保单包括提供死亡收益,或生存收益,或两者兼有的保单。同时还有规定:一个家庭参加两全保险,领取死亡保险金,每人可以扣除500万日元不征税,领取满期保险金、解约退保金可扣除50万日元不纳税,领取全残保险金、住院给付金和手术诊治金可以不纳税。
f美国是发达国家中以市场化机制为主提供保险的代表。它的养老保险早在1974年就通过了《雇员退休年金保障法》,规定雇主要为其雇员建立私营退休金制度,与此同时积极发展和鼓励个人养老储蓄,以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形成了美国的“三支柱”模式。第一支柱的社会保险是联邦政府以征收社会保障税的形式来为基础公共养老金进行筹资,为退休人员提供了约30~40的替代率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