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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也可对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进行检测。试验方法见GB50411200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附录C8.2.2外墙节能构造的现场实体检验,其抽样数量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但合同中约定的抽样数量不应低于GB50411200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当无合同约定时应按下列规定抽样:①每个单位工程(指一个合同包)的外墙至少抽查3处,每处一个检查点;当一个单位工程外墙有2种以上节能保温做法时,每种节能做法的外墙应抽查不少于3处。8.2.3外墙节能构造的现场实体检验应在监理人员见证下实施,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也可有施工单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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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2.4当对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进行检测时,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其检测反方法、抽样数量、检测部位和合格判定标准等可在合同中约定8.2.5当外墙节能构造检验出现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标准规定的情况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扩大一倍数量抽样,对不合要求的项目或参数再次检验。仍然不符合要求时给出“不符合设计要求“的结论。8.3系统节能性能检测8.3.1采暖、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工程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系统节能性能的检测,且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报告。受季节影响未进行的节能性能检测项目,应在保修期内补做。8.3.2采暖、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的主要项目及要求见GB50411200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表1422,其检测方法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9、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9.1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检验批、分项工程全部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外墙节能构造实体检验,以及系统节能性能检测和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确认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达到验收条件后方可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9.2节能工程的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必要时可邀请设计单位相关专业人员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9.3建筑节能工程的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9.3.1检验批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9.3.2主控项目应全部合格。9.3.3一般项目应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至少应有90%以上的检查点合格,且其余检查点不得由严重缺陷。9.3.4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验收记录。9.4建筑节能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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