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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各项审判工作的开展情况、法院的管理、法官的选任和职责等情况。人民陪审员制度体现和保证司法公开与司法民主的落实,有利于法院取得社会公众的信任,提高司法的公信度。2、为通过审判活动宣传法律提供有效途径。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后回到群众之中,必将其在审判活动中所经历的、感受到的法律精神、了解的法律规定、法律对具体案件的评判结果及理由,带回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中。人民陪审员通过宣讲、说服等传播方式,影响、矫正、规范社会行为,把接触者的认识引向良知,从而服从于社会正义,达到法律宣传的效果和目的。3、为审判方式改革与司法环境实际有机统一设定结合点。司法的性格应当是保守的。在人民法院实行审判方式改革并不断深化的过程中,民主、公开、效率、效益、程序公正等现代司法理念,日益支配着法官的审判活动。而与所处的司法环境比较,尤其广大农村,诉讼当事人是农民,他们不会写诉状,又请不起律师代为诉讼,更不懂举证、质证,审判方式改革显为超前。农民不知道怎样打官司,农民认知的打官司是从包公审案的戏中感受的,审判方式改革后的司法活动未必能够理想化的得以操作。定纷止争的司法功能和司法目的也必然不能达到和体现。在这样的现实,人民陪审制度却日益被弱化和淡化。强化和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陪审员不具有超前的理性,以其现实的、民间的认识和观念,参与到审判活动,牵制和缓冲职业法官的超前行为,在制约与被制约中,达到二者的平衡。防止和纠正审判活动脱离实际、背离司法职能和效果。4、有利于人民法院调解解决案件。通过诉讼调解解决民事纠纷,平息各种利益冲突,是我国法律确立的一项诉讼制度。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进行诉讼调解,与法官主持调解相比,具有独特的和补强的作用:①陪审员不具有法官身份,代表着社会的观点和力量,易被当事人认同和信任;②陪审员不讲法言法语,使用民众的表达方式,表达结果易于当事人理解和接受;③现实社会环境下,由于不廉洁对司法公信力的妨害和影响,陪审员参与调解,能对法官的公信力起到补强作用。5、有利于缓解基层法院审判人员的不足。基层人民法院按照地方党委的有关规定,50岁以上的法官同党政部门工作人员
f一样实行“一刀切”而提前退休。由于国家实行司法考试的要求,基层法院新的审判力量不能得到补充,当前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力量严重不足。如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有6个派出人民法庭,其中4个人民法庭的审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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