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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读湖北省卫生厅
阮小明序言历经十余年的漫长过程,在千呼万唤中《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终于出台。《条例》经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4月4日国务院令第351号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1987年《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作了较大修改,体例结构有较大变化,共有七章63条。具体为:(一)总则;(二)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三)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四)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五)医疗事故的赔偿;(六)罚则;(七)附则。
新《条例》与旧《办法》相比较:(一)扩大了医疗事故的内涵。明确了医疗事故的过错原则;
取消了技术事故和责任事故;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改由医学会主持。组建省、市两级
专家库;医患双方随机抽取鉴定专家;人民法院需要鉴定的也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三)患者可以复印本人的有关病历资料。客观性病历资料

f复印;主观性病历资料封存。
(四)明确规定了医疗事故民事赔偿项目和标准。(五)加大了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责任。(六)明确规定医疗事故争议的解决途径:医患双方协商;申请行政调解;提起民事诉讼。(七)突出了医疗事故的预防措施,加大医疗质量控制力度,预防医疗事故发生。
一、总则(1-4条)总则的主要内容有:1、立法的宗旨和依据;2、医疗事故的概念;3、处理医疗事故的原则;4、医疗事故的分级。
(一)立法宗旨(第1条)1、正确处理医疗事故2、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3、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4、促进医学科学发展
(二)医疗事故概念(第2条)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
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

f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1、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1)依法取得执业许可或资格;(2)在合法的医疗场所和活动范围内;(3)医疗机构是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承担者。
2、必须有违法行为,(1)广义的违法和狭义的违法;(2)作为和不作为。
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主观过失是指对违法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1)疏忽大意的过失;(2)过于自信的过失。
4、过失造成的人身损害5、过失行为和后果之间存在的必然因果关系
(三)处理医疗事故必须遵循的原则(第3条)
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平是处理解决医疗事故的争议的基本原则,公正是公平的基础,公开是公正的基本保证。
2、及时便民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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