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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处理办法
审;(五)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全校通报批评。指导教师所在学院(部)按有关程序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报研究生院备案。第六条对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处理(一)相关学院(部)如出现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论文,学校将相应减少研究生招生计划等教育资源配置;(二)学校对连续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科和学院(部),全校通报批评。学院(部)应当制定书面整改方案,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四章附则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大学校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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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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