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天津大学文件
天大校研〔2014〕4号
关于发布《天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及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增强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及相关人员
的责任意识,保证研究生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号)制定本办法,现予以发布。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1
f附件:天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处理办法天津大学
2014年6月30日
(联系人:蔡继红;联系电话:27401396)
2
f附件
天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声誉,加强学位授权点建设,进一步增强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保证研究生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天津市学位委员会组织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的处理。
第二章抽检评议结果的反馈与认定
第三条抽检评议结果的反馈研究生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将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通知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并以适当方式向全校公布。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将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及时通知被抽检人及其导师。第四条抽检评议结果的认定(一)被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按本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二)单篇学位论文如出现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由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复审,并将复审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结果仍为“不合格”的,学校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按本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审议结果为“合格”的,不再对指导教师进行处理。
第三章抽检评议结果的处理
3
f第五条对相关指导教师的处理(一)所指导学位论文如出现1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停止其相应研究生招生资格2年;(二)所指导学位论文如连续2年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或者1年出现2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停止其相应研究生招生资格4年;(三)所指导学位论文如连续3年及以上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或者2年内出现3篇及以上“存在问题学位论文”,长期停止其相应研究生招生资格,至少6年后方可再行申请招收研究生;(四)自抽检评议结果公布之日起,“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3年内全部盲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